(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忠實義務 |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提示】 違反上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勤勉義務 |
①一股二賣中,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提點】該知識點原來是單獨的一節,今年并到第一節,但是內容無實質性變化,重點關注董監高的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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