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 |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
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
以后的債權人會議 |
(1)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提示】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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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 (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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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一般: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1/2)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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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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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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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對于在該決議事項上有表決權的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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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過 |
財產管理、變價方案→表決未通過→人民法院裁定→債權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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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配方案→二次表決未通過→人民法院裁定→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該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提點】該知識點處處是考點,但是考生在記憶時利用表格的歸納會輕松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