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抵押權★★★
1.抵押權的特性
優先受償性 |
①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
不可分性 |
①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
物上代位性 |
①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
2.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2)建設用地使用權; |
|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
|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6)交通運輸工具。 |
|
不得抵押 |
(1)土地所有權;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除外; |
|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
3.滌除權
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滌除權。
4.抵押與租賃
抵押不破租賃 |
具體規定 |
抵押財產出租在先,抵押合同訂立在后 |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
抵押合同訂立在先,抵押財產出租在后 |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
5.動產的浮動抵押與最高額抵押
動產的浮動抵押 |
抵押權生效時,抵押財產尚未確定 |
①特定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②抵押財產僅限于動產: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
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應確定抵押財產: ①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④其他情形 |
|
最高額抵押 |
抵押權生效時,所擔保的債權額尚未確定 |
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⑥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