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概述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 |
當事人 |
形式 |
內容 |
融資租賃合同 |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
書面形式 |
租賃和買賣 |
售后租回合同 |
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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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兩種合同均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
2.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3.變更和解除:
(1)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不得隨意變更
(2)融資租賃的租賃物是出租人為承租人特別購入的,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內,承租人無正當、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隨意解除
(3)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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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租金確定 |
約定→根據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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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與否 |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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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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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付租金 |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全付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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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的選擇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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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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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
(三)承租人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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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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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受領 |
情形 |
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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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 |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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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承擔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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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義務 |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
(四)善意取得制度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五)財產所有權
1.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2.租賃期間屆滿: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六)合同解除
當事人 |
內容 |
出租人 |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轉租、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 |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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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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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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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