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承攬合同★★★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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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第三人 |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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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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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 |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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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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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 |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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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 |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