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技術合同★★★
(一)技術合同概述
1.技術合同的無效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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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情形 |
①限制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研究開發或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如要求對方將其改進的技術無償或不公平的提供給對方、無償獨占或共享); ②限制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類似的技術; ③阻礙一方按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不合理地限制接受方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④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不必要的附帶條件(如技術、材料、產品、服務、人員等); ⑤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材料、設備等的渠道; ⑥禁止技術接受方對該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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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 |
①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授權或認可,視為法人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擔責任; ②未經法人授權或認可,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因此受益的承擔相應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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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依法應當經過但未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或者取得行政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②對辦理審批或許可義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由實施技術的一方辦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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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情形 |
①技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
2.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無效)
途徑 |
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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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
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時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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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支付已使用期間的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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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使用技術秘密繼續交使用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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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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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取得 |
不得繼續使用技術秘密 |
3.職務技術成果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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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形 |
履行崗位職責或承擔法人交付的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離職后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或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另有規定除外; 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提示】不屬于主要利用法人物質技術條件的:①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②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驗證、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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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歸屬 |
職務技術成果 |
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
非職務技術成果 |
權利歸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
(二)技術開發合同
事項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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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權 |
委托開發 |
權利歸屬:按照約定→開發人 開發人轉讓:委托方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開發人取得專利權:委托人免費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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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 |
權利歸屬:按照約定→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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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轉讓:其他各方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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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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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放棄 |
一方單獨申請或者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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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取得專利權,放棄專利申請的一方免費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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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 |
①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 ②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③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許可行為無效。 |
(三)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聯營合同,但技術入股人不參與聯營體的經營管理,并以保底條款形式約定聯營體或聯營對方支付其技術價款或者使用費,視為技術轉讓合同。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
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當事人在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前,可以以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被視為撤回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在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登記之后,則不得因此請求解除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專利申請因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成立時即存在尚未公開的同樣發明創造的在先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③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在合同成立前讓與人與他人訂立的相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④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之前,讓與人自己已經實施發明創造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讓人可以要求讓與人停止實施,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
①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 ②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屬于普通實施許可,另有約定除外。 ③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具有獨立實施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認定為自己實施,另有約定的除外。 |
【提示】 ①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所訂立的許可使用合同,專利申請公開以前,適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有關規定。 ②發明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授權以前,參照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③授權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④當事人不得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注意】當事人不得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的技術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
(四)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1.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2.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