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已經到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最后關鍵時段,一般在現在這個時段,是注冊會計師考生補缺補差的最重要的時刻,也是最后的時刻,北京注協培訓網專業團隊為各位注會考生準備了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點聚焦】,它涵蓋了注會考試六科大部分重點知識點,本篇為經濟法科目核心考點。
【知識點20】抵押權
(一)抵押權的概念與特性
1.所謂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權的特性
優先受償性 | ①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
不可分性 | ①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
物上代位性 | ①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
(二)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抵押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2)建設用地使用權; | |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 |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
(6)交通運輸工具。 | |
不得抵押 | (1)土地所有權;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法律規定的除外; | |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 |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
(三)房地一體原則
城 市 | 地隨房走 | |
房隨地走 | 原有的房:√ | |
新增的房:× | ||
鄉 鎮 | 地隨房走 | |
房不隨地走 |
(四)抵押權的設定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3.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抵押權本身卻須登記。
登記效力 | 內容 |
登記生效 |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
建設用地使用權 | |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
登記對抗 |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 |
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 |
浮動抵押 |
(五)抵押擔保的范圍
1.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流押合同之禁止: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不能事先直接約定,該條款無效,抵押合同有效
3.原則上,抵押物的范圍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為準。特殊情況需要特別處理:
抵押物的范圍 | 內容 |
以登記為準 |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
新增的不動產 | ①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
從物 |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
孳息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孽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孽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孽息的費用。——抵押權人的孳息收取權 |
添附 |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
(六)抵押物轉讓限制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七)滌除權
受讓人以清償債務的方式滌除抵押權、以獲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利,稱滌除權。
(八)抵押權之保全
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擔保→否則,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其提前清償債務。
(九)抵押與租賃
抵押不破租賃 | 具體規定 |
抵押財產出租在先,抵押合同訂立在后 |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
抵押合同訂立在先,抵押財產出租在后 | 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抵押物的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
(十)動產的浮動抵押與最高額抵押
動產的浮動抵押 | 抵押權生效時,抵押財產尚未確定 |
①特定主體: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②抵押財產僅限于動產: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 |
在下列情形發生時,應確定抵押財產: ①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②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③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④其他情形 | |
最高額抵押 | 抵押權生效時,所擔保的債權額尚未確定 |
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⑥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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