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一門考試,除了研讀教材和聽課以外,做題的關鍵性也不容忽視,注會考試也同樣。北京注協培訓網注會30天組隊打卡活動正在進行中,助教老師每天每科1個主題,速遞考點+習題,所學即所得。同時助教老師還會在群里隨機提問,讓考生作答。
以下是注會稅法打卡知識點和習題:
【知識點】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第二章 增值稅法)
一、視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屬于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十項) |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 |
2.銷售代銷貨物; | ||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 ||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 | 4.用于非應稅項目。 | |
5.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 | 6.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 |
7.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 ||
8.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二、混合銷售
1.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應稅行為。
2.稅務處理: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對視同銷售貨物和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的確定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果征收增值稅的貨物,同時又征收消費稅的,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上消費稅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課稅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
【單選題】下列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是
A.某商店為服裝廠代銷兒童服裝
B.將自產貨物移送本縣分支機構用于銷售
C.某企業將外購的空調用于集體福利部門使用
D.某商場將外購的燈具用于內部招待所
【答案】A
【解析】A選項某商店為服裝廠代銷兒童服裝視同銷售貨物,屬于銷售代銷貨物,應征收增值稅;B將自產貨物移送本縣分支機構用于銷售,屬于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不征收增值稅;CD將外購物品用于集體福利,不做進項抵扣,不屬于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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