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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進項稅額-4(第二章 增值稅法)
二、準(zhǔn)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11項
8.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規(guī)定(2018年有變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2)如暫未能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可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jù))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政票據(jù) |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
通行費 | 可抵扣進項稅額 | 高速公路通行費 | 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 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
9.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yīng)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zhǔn)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0.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yīng)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11.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既用于一般納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單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zhǔn)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2018年新增)
【計算題】某企業(yè)在2018年8月的經(jīng)營中,支付橋閘通行費13650元,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費16892元,均取得通行費發(fā)票(非財政票據(jù)),求該企業(yè)上述發(fā)票可計算抵扣進項稅。
【答案解析】
可抵扣進項稅=13650÷(1+5%)×5%+16892÷(1+3%)×3%=1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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