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股本溢價為0時與發行權益證券相關的券商費用和會所費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分析:2010年6月23日,中國證監會會計部發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2010年第一期,總第四期)》,其中的第三問規定:“上市公司為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承銷費、保薦費、上網發行費、招股說明書印刷費、申報會計師費、律師費、評估費等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新增外部費用,應自所發行權益性證券的發行收入中扣減,在權益性證券發行有溢價的情況下,自溢價收入中扣除,在權益性證券發行無溢價或溢價金額不足以扣減的情況下,應當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發行權益性證券過程中發行的廣告費、路演及財經公關費、上市酒會費等其他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37號第二十三條:與權益性交易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從權益中扣減。企業發行或取得自身權益工具時發生的交易費用(例如登記費,承銷費,法律、會計、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稅等),可直接歸屬于權益性交易的,應當從權益中扣減。終止的未完成權益性交易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就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應按順序沖。先沖減盈余公積,如果盈余公積全部沖減完后仍然不足沖減的,則不足沖減部分繼續沖減未分配利潤。
理論依據可以參考37號金融工具列報準則應用指南: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報經批準采用收購本公司股票方式減資的,按注銷股票面值總額減少股本,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含交易費用)超過面值總額的部分,應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購回股票支付的價款低于面值總額的,低于面值總額的部分增加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另外對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也有類似規定。
注意:凡是明確為“依次沖減”的,都不是按比例同時按比例沖減。否則不可能稱為“依次沖減”。
如果依然不足沖減的仍沖減未分配利潤。未分配利潤作為沖減順序排在最后的項目,是可以沖減為負數的。
理論分析上像此類依次沖減留存收益各項目的交易,均屬于權益性交易需直接沖減股東權益的情況,所以是按順序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這些交易不會進入任何年度的利潤表,也不存在追溯調整前期的問題。
而按比例(10%、90%)同時沖減(或調整)法定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情形,屬于對應計入以前年度損益事項的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與上面所講的“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轉讓及注銷庫存股”、“股票發行手續費及傭金”等權益性交易事項是不同的。
(原創: 張松老師 文章轉自微信公眾號:張老師看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