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相關單位:
為適應無線電技術新的應用特點和發展趨勢,規范可嵌入到非無線電發射設備(如信息技術設備、家用電器設備等)及其外圍、輔助設備中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型號核準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一)對于“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具體定義見附件1),需單獨進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以下簡稱“型號核準”)。若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則發放型號核準證書,型號核準代碼需標注在該模塊的醒目位置。模塊生產商須在模塊的技術手冊中明確其使用條件和詳細配置,并對模塊最終使用時技術特性是否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負責。
(二)對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應在設備標簽或說明書中標明如下信息:
本設備包含型號核準代碼(分別)為: CMIIT ID:XXXXYYZZZZ,…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二、關于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一)對于“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具體定義見附件1),可以單獨進行型號核準。若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則發放型號核準證書,其型號核準代碼后加“(M)”標識。模塊生產商須在模塊的技術手冊中明確其使用條件和詳細配置,并明確聲明“模塊通過型號核準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該模塊的最終設備符合相關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最終設備廠商須對產品的技術特性是否符合無線電管理技術規定或標準負責”。
(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如計算機、數碼產品、家用電器等),須進行型號核準。若該類模塊已通過型號核準,最終設備型號核準時僅需對與輻射特性相關的參數(具體依照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標準執行)進行測試。設備取得型號核準證書(證書明確標識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核準代碼)后,型號核準代碼需標注在該設備的醒目位置。
(三)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設備,在增加或更換(不包括減少)“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時,需重新進行型號核準報備。設備在通過必要的型號核準檢測后(具體依照相關無線電管理規定或標準執行),提交相關材料(清單見附件2)進行型號核準報備申請,在報備申請獲得批準后,設備證書中的所有嵌入模塊的核準代碼信息將被更新,設備的型號核準證仍使用原核準代碼。
(四)對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同系列產品(如計算機類產品、打印機類產品),可以將不同型號產品合并申請型號核準證書,申請批準后,將發放一張證書。
(五)對于同時嵌入“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和“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的設備,該設備需要進行型號核準。對于其中已取得型號核準證的“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免予測試。
特此通知。
附件:1.無線電發射模塊相關定義
2.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申報材料要求
附件1:無線電發射模塊相關定義
一、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定義
指具備無線發射功能,但是不能獨立工作,須嵌入到其他設備中才能正常發射所需無線電信號的模塊。
二、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定義
滿足如下條件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稱為“完整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1. 該模塊應具有數據緩沖/調制單元。
2. 該模塊射頻單元應有完整的屏蔽。
3. 該模塊應使用一體化天線。
4. 該模塊應有明確的供電要求。
5. 該模塊符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三、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定義
不滿足上述第二條第1項至第4項中任意一項的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稱為“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
附件2: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申報材料要求
一、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設備進行型號核準申請時,除正常型號核準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所嵌入或使用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證書復印件;
(二)關于如何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詳細電路原理圖。
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可獨立使用設備,增加或更換(不包括減少)新的模塊而進行型號核準報備申請時,除正常型號核準申請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型號核準證書原件(申請時提交復印件,取新證書時收回原證書);
(二)原“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證書復印件;
(三)新“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型號核準證書復印件;
(四)關于如何嵌入或使用新的“限制性非獨立操作使用的無線電發射模塊”的詳細電路原理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