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的審計,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期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審計報告日后發現的事實。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期后事項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影響。
下列兩類期后事項可能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產生影響: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項;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是指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
第二章 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是否均已得到識別。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盡量在接近審計報告日時,實施旨在識別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事項的審計程序。這些程序包括:
(一)復核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建立的用于確保識別期后事項的程序;
(二)查閱股東會、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舉行的會議的紀要,并在不能獲取會議紀要時詢問會議討論的事項;
(三)查閱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如認為必要和適當,還應當查閱預算、現金流量預測及其他相關管理報告;
(四)向被審計單位律師或法律顧問詢問有關訴訟和索賠事項;
(五)向管理層詢問是否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后事項。
第七條 在向管理層詢問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后事項時,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根據初步或尚無定論的數據作出會計處理的項目的現狀;
(二)是否發生新的擔保、借款或承諾;
(三)是否出售或購進資產,或者計劃出售或購進資產;
(四)是否已發行或計劃發行新的股票或債券,是否已簽訂或計劃簽訂合并或清算協議;
(五)資產是否被政府征用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
(六)在風險領域和或有事項方面是否有新進展;
(七)是否已作出或考慮作出異常的會計調整;
(八)是否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會計政策適當性的事項。
第八條 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分支機構、子公司等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他注冊會計師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所實施的審計程序,并考慮是否需要向其告知計劃的審計報告日。
第九條 如果知悉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事項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發現的事實
第十條 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針對財務報表實施審計程序或進行專門查詢。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期間,管理層有責任告知注冊會計師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表報出日,是指被審計單位對外披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第十一條 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實,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管理層討論,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
第十二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新的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修改后的財務報表的日期。相應地,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本準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第十三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管理層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非標準審計報告》的規定,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管理層沒有修改,并且審計報告已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治理層不要將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向第三方報出。
如果財務報表仍被報出,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采取的措施取決于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征詢的法律意見。
第四章 財務報表報出后發現的事實
第十五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作出查詢。
第十六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在審計報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的事實,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修改財務報表,并與管理層討論,同時根據具體情況采取適當措施。
第十七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新的審計報告應當增加強調事項段,提請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附注中對修改原財務報表原因的詳細說明,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原審計報告。
新的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修改后的財務報表的日期。相應地,注冊會計師應當將本準則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
第十九條 如果管理層既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又沒有在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修改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并將擬采取的措施通知治理層;采取的措施取決于自身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征詢的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 如果臨近公布下一期財務報表,且能夠在下一期財務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是否仍有必要提請被審計單位修改財務報表,并出具新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考慮
第二十一條 當被審計單位公開發行證券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有關證券發行的法律法規對期后事項的特殊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