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抗辯 |
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
(1)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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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據權利已經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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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債務不存在 |
(1)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票據行為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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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狹義無權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擔票據責任,或者僅對不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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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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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被變造時,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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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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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為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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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的行使不符合債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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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抗辯 |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 |
(1)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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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票人不能夠證明其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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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背書人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的情形下,記載人對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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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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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以其對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的情形 |
持票人未給付對價而取得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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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出票人對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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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切斷制度 |
【提點】該知識點屬于重要考點,但是重在理解,不能死記硬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