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征稅范圍及納稅人
征稅范圍★★★
一般規定 |
1.銷售或進口的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 |
具體規定 |
1.特殊項目(23項)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交割時以開具發票方為納稅人(交易所或者供貨會員單位,誰開票誰交稅) 交易所增值稅按次計算,不得抵扣交易所其他進項稅額。 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大連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征收增值稅。(新增)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征增值稅。 (4)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 (5)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增值稅;否則征營業稅。 (6)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7)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8)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9)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10)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銷售的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按照財稅[2009]9號第二條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11)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受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仍適用上述規定,其中的貨物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12)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進行電壓調節,屬于提供加工勞務,電壓調節并按電量收取的并網服務費,征收增值稅。 (13)對企業銷售(購進的)電梯并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企業銷售自產的電梯并責安裝,屬于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分別計算增值稅和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別規定);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 (14)納稅人受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①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預付貨款;②委托方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直接開具給購買方;③受托方按購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銷售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15)罰沒物品: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公開拍賣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對經營單位購入拍賣物品再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不具備拍賣條件的,按質論價,交由國家指定銷售單位納入正常銷售渠道變價處理。執罰部門按商定價格所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國家指定銷售單位將罰沒物品納入正常銷售渠道銷售的,應照章征收增值稅。屬于專管機關管理或專管企業經營的財物(如金銀,不包括金銀手飾),應交由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收兌或收購。執罰部門和單位按收兌或收購價所取得的收入作為罰沒收入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專管機關或專營企業經營上述物品中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貨物,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16)航空運輸企業的征稅范圍確定: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 (17)油氣田企業從事原油、天然氣生產,以及為生產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產性勞務,應繳納增值稅。生產性勞務是指油氣田企業為生產原油、天然氣、地質普查、勘探開發到原油天然氣銷售的一系列生產過程所發生的勞務。 (18)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19)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0)以積分兌換形式贈送的電信業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1)試點納稅人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2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23)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 2.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②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③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⑨視同應稅服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
編輯推薦:2016年注冊會計師每日一練試題附答案匯總 學一章 練一章 會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