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7年CPA考試大綱將于3月份公布,不少考生沒有17年的CPA備考方向,所以北京注協培訓網內專家特地編寫了2017年CPA考試專業階段6科備考預習講義——2017年CPA《經濟法》考前預習講義,重點章節,重點知識點。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節 代理制度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
【注意】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的無權代理的一種。為與《合同法》串聯出案例分析的重要考點。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注意】在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二)表見代理的效果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因為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
代理的后果及法律責任歸納:
代理的幾種特殊情形 |
后果及法律責任 |
濫用代理權 |
無效,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 |
無權代理 |
不經追認,對被代理人抑或相對人不發生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而只是產生損害賠償的法律后果。經被代理人追認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
表見代理 |
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比較 :
類別 內容 |
無權代理 |
表見代理 |
同 |
行為人均無代理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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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形式 |
相對人沒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
異:效力 |
追認:有效 拒絕:無效 |
有效 |
第三節 訴訟時效制度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種類 |
起算點 |
長度 |
適用情形 |
普通訴訟 |
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
2年 |
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外其他糾紛 |
短期訴訟 |
1年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經營租賃)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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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訴訟 |
4年 |
(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 (2)技術進出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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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 |
被侵害時起 |
20年 |
所有糾紛(經過較長時間才知道) |
(二)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具體規定
債權類型 |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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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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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 |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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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清償期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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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 |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 |
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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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 |
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 |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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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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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 |
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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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 |
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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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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