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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25】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一)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其(金錢給付內容)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在主張代位權時,要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1)基于家庭身份關系:扶養、撫養、贍養、繼承關系;(2)勞動報酬;(3)基于社會身份關系: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4)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二)代位權訴訟中的主體及管轄
1.主體:債權人是原告,次債務人是被告,債務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2.管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費用:如果債權人勝訴的,由次債務人承擔訴訟費用,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 | 后果 |
債權人 | ①優先受償權利; |
債務人 | 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
次債務人 |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