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2014年繼續在山西、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新疆、寧波、青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操作辦法參照《2012年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2〕133號)執行。各試點單位要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完善操作辦法,進一步提高農機手參與報廢更新的積極性。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有關要求,在東北地區和華北適宜地區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具體操作方法按《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機深松整地作業補助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3〕98號)執行。
四、補貼對象確定和經銷商公布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申請補貼對象較多而補貼資金不夠時,要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公開搖號等農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確定補貼對象。
對已經報廢老舊農機并取得拆解回收證明的補貼對象,可優先補貼。
對每一個補貼對象年度內享受補貼購置農機具的臺(套)數或享受補貼資金總額應設置上限,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農機生產企業自主設定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經銷商資質條件,自主確定補貼產品經銷商。根據“誰確定、誰負責”的原則,農機生產企業應督促補貼經銷商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統一公布農機生產企業提供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補貼經銷商名單,并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營行為的通知》(農辦機〔2012〕19號)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經營補貼產品。
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資金的兌付方式
倡導各地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已經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資金兌付方式的省份,2014年要繼續鞏固完善。已經在部分市縣開展該試點的省份,2014年要在全省范圍內試行。尚未開展該試點的省份,2014年要選擇部分市縣或在全省范圍內試行;確實不具備試點條件的,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農業部、財政部審核。
要認真調研,周密考慮,科學設計,制定切實可行的“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試點方案,擬新開展試點和擴大試點范圍的省,試點方案報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對于試點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資金結算進度慢、農民籌資難等問題要有應對預案,妥善解決。要積極協調當地金融機構創新信貸服務,緩解農民籌資壓力。鼓勵企業與農民自主議價。
繼續實行差價購機的地區,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
要切實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補貼啟動實施后農機化主管部門至少要按月提交相關資料,財政部門至少按月組織兌付和結算工作,確保兌付和結算進度高于時序進度。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農產品加工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的溝通協調;要認真做好方案制定、培訓指導、建章立制、監督檢查、投訴處理等工作,以釘釘子的精神全力推動各項重點工作、關鍵舉措、制度規定、紀律要求的落實;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延伸績效管理工作力度,通過考核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督促落實和完善制度,并將考核結果與補貼資金分配掛鉤。
地市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審核、補貼工作監督檢查、補貼機具抽查核實、補貼投訴調查處理督辦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補貼范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經縣級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推動農機工業科技進步、提高制造水平,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要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因地制宜確定補貼機具品目范圍,科學分檔測算補貼額。
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農機購置補貼規劃,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具體格式詳見附件3)審核,經與同級財政部門聯合確認后,交申請購機補貼農民。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
補貼對象先申請補貼再購機還是先購機再申請補貼,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實際自主確定。
嚴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后生產能力,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企業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各地要全部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要依法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各省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2014年,農業部擬繼續分批對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管理人員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和警示教育。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省、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或結算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公示環節設置的次序和次數由各省確定。對價格較低的機具可將購機與公示同時進行。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補貼對象,下同,格式見附件4)和縣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或農業(農機)部門網站(頁)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2014年年底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須按規定開通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規范欄目設置,及時全面公開信息,免費提供服務,確保專欄有效運行,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農業部將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列入延伸績效管理考核內容,按季度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也要定期組織抽查并通報結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省、地兩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監管工作的重點是組織協調、培訓指導和督促檢查縣級農機購置補貼監管工作的落實。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及時逐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和對各類違法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農業部、財政部及駐農業部紀檢監察機構,農業部每年向社會集中公布兩次。
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逐臺核實的機具范圍和機具核實方式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確定。
農機鑒定機構要規范鑒定行為,嚴把鑒定質量關。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縣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地、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要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農業部、財政部將把上述措施的落實情況作為對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選擇部分縣(市、區)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情況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