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評協〔2023〕265號
各資產評估機構:
現將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資產評估專家指引第15號——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中評協〔2023〕2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
附件:《資產評估專家指引第15號——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
北京資產評估協會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資產評估專家指引第15號——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
本專家指引是一種專家建議。資產評估機構執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可以參照本專家指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將根據業務發展,對本專家指引進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條 為指導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執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組織制定了本專家指引。
第二條 本專家指引所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是指侵權人非法侵害或者使用權利人合法擁有或者獲得授權使用的知識產權,對權利人造成的直接經濟利益的損失。其中,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第三條 本專家指引所稱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人民法院委托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和權利人損失的合理許可費等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五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應當獨立進行分析和估算并形成專業意見,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不得直接以預先設定的金額作為評估結論。
第六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
(一)應當關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配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評估程序的可履行程度以及資料的可取得性,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承接相關業務;
(二)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七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需要關注評估目的、評估對象、損害行為、損害期間、損害范圍等基本事項。
第八條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的評估目的是為人民法院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專業服務,為侵權損害賠償金額提供參考依據。
第九條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需要根據委托事項和評估目的,與委托人協商明確評估對象。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的評估對象包括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獲利和權利人損失的合理許可費等。
第十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需要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的基礎上重點關注損害行為、損害期間和損害范圍等。
第十一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需要關注涉案知識產權資產的基本情況:
(一)知識產權資產權利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知識產權資產特征、資產組合情況、使用狀況或者實施狀態、歷史沿革以及以往的評估和交易情況;
(三)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獲利能力和收益模式;
(四)知識產權資產是否能給權利人帶來持續的可辨識經濟利益;
(五)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定壽命和剩余經濟壽命,知識產權資產的保護措施;
(六)知識產權資產在實施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限制;
(七)類似知識產權資產的許可費率及類似知識產權資產市場交易價格信息;
(八)知識產權資產遭受侵權的起始時間、期限,以及侵權對權利人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害情況、侵權人非法獲利情況等;
(九)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需要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確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通過市場調查、專家訪談等方式收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過程所需的其他資料,必要時可以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
第十三條 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通常需要在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下進行現場調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記錄調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并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共同確認。對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予配合的情況,需要詳細記錄現場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資料,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如果收集的資料不能滿足形成評估結論的需要,則不得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四章 操作方法
第十四條 對權利人實際損失進行評估,通常是以權利人在侵權損害期間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收益總額確定侵權損害金額,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侵權損害金額=第1年損失收益+第2年損失收益+...+第n年損失收益
其中,n為侵權損害發生時點至侵權損害結束時點之間的總期限。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對權利人實際損失進行評估時,需要結合損害期間等侵權的實際情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第十五條 損失收益是指權利人被侵權后的收益水平與未遭受侵權時可獲得的收益水平的差額,用公式表示如下: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對損失收益的測算要充分考慮侵權行為對權利人產品銷量、產品銷售價格以及成本費用等方面的影響。
第十六條 侵權對權利人產品銷量的影響可以通過替代法、趨勢法、比較法等方法對權利人的銷量損失進行度量。
替代法是用侵權人銷量作為權利人銷量損失的一種簡便方法,適用于市場上僅有權利人產品與侵權產品兩種,二者在功能特性、用途和價格等方面沒有明顯差異,權利人產品銷量與侵權產品銷量存在較強的此消彼長關系的情形。
趨勢法是以權利人未遭受侵權時的歷史銷量水平為基礎,采用回歸或者外推技術預測權利人在未遭受侵權假設前提下的理論銷量水平,通過與遭受侵權后的實際銷量水平進行比較得到侵權造成的銷量損失的一種方法,適用于知識產權產品在遭受侵權之前具有穩定(增長)態勢且評估時宏觀經濟、行業環境等外部系統性因素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比較法是以與涉案知識產權相近的產品為參照,通過比較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在其遭受侵權前后與同類可比對象產品銷量差異的變化,反推得到權利人銷量損失的一種方法,適用于權利人及可比對象內部經營環境和外部系統性因素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
第十七條 估算權利人銷量損失時,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論證或者檢驗估算的合理性:
(一)有適當的證據能夠表明知識產權產品在未遭受侵權假設情形下能夠實現預計的市場需求,例如:產品歷史訂單保持穩定增長,產品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等;
(二)權利人具有滿足其產品市場需求的產出能力、營銷能力和融資能力,例如:產品線數量和產能充足,生產人員和營銷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勝任能力,信用評級良好且能夠及時獲得所需貸款等;
(三)權利人銷量損失實質為侵權行為所致,而非宏觀經濟、行業環境變化等系統性因素的影響。
第十八條 侵權對權利人產品銷售價格的影響表現為市場上同類產品供給量增加所導致的產品銷售價格下降或者產品銷售價格無法提升,可以通過市場調研、專家訪談估測權利人產品在未遭受侵權情形下的合理價格水平,但是需要排除宏觀經濟、市場競爭等外部系統性因素的影響。
第十九條 侵權對權利人成本費用的影響主要是指與產品收益直接相關的涉案知識產權產品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研發費用等在侵權前后的變化,可以通過涉案知識產權產品在未遭受侵權時的收益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市場同類或者相似產品的收益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推算出權利人在侵權期間未遭受侵權假設情形下的預計成本費用金額。
第二十條 對侵權人獲利進行評估,通常是以侵權人在侵權損害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總額確定侵權損害金額,用公式可以表示為:
侵權損害金額=第1年侵權獲利+第2年侵權獲利+...+第n年侵權獲利
其中,n為侵權損害發生時點至侵權損害結束時點之間的總期限。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對侵權人獲利進行評估時,需要結合損害期間等侵權的實際情況,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的利益可以用侵權產品總銷量與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根據現有司法解釋,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對侵權產品單位利潤不合理或者無法獲取的,經與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充分溝通,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可以按照權利人產品單位利潤或者行業平均利潤水平計算,但是均需要結合侵權人自身產品質量和研發投入等因素,考慮涉案知識產權在侵權人總收益中所貢獻的比例。
如果侵權人在侵權之前已有相關產品銷售,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的利益即是侵權人在侵權前后的收益變化,此時可以參照權利人損失收益的測算,評估分析侵權行為對侵權人產品銷量、價格以及成本費用的影響,進而對侵權獲利進行測算。
第二十二條 對權利人損失的合理許可費進行評估,是以知識產權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確定侵權損害金額。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對權利人損失的合理許可費進行評估時,需要重點關注對許可費合理性的判斷,確定合理許可費的常用方法是可比參照法。
第二十三條 可比參照法是以可比參照物的許可費確定權利人損失的合理許可費的一種方法。采用可比參照法確定合理許可費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參照權利人與他人簽訂許可使用協議中約定的許可費,另一種是參照同類知識產權的許可費。采取上述途徑時,需要對所參照許可費的合理性進行審核認定,通常考慮下列因素:
(一)許可使用費是否實際支付及支付方式,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或者備案;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內容、方式、范圍、期限等關鍵信息;
(三)被許可人與許可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四)行業許可的通常標準等。
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需要關注許可使用與侵權使用在時間、地域、領域等方面的差異性,合理確定侵權損害金額。
第二十四條 如果以許可費率的形式確定合理許可費,需要關注以權利人收入(或者合理利潤)為基準和以侵權人收入(或者合理利潤)為基準時計算結果的差異性,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對所選擇的計算方法和原因進行充分說明。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條 編制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披露形成評估結論的相關內容,通常包括:
(一)涉案知識產權資產及侵權案件的基本信息;
(二)涉案知識產權資產質押及其他限制情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對侵權損害期間、損害范圍的確定過程;
(四)測算方法、相關參數的選擇及其理由;
(五)評估所用財務數據的來源,以及侵權損害測算的過程;
(六)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
(七)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八)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特別事項。
第二十六條 編制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資產評估報告,需要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披露和說明:
(一)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經營歷史、現狀及對涉案知識產權資產的利用情況;
(二)涉案知識產權資產與其他相關經濟利益主體的利益分配情況;
(三)是否進行了現場調查,以及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過程中委托人和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四)評估資料缺失情況和處理方式,以及對評估結論的可能影響;
(五)評估方法選擇的理由及原因分析;
(六)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的情況;
(七)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